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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甲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取得C1驾驶证。2020年4月9日晚,谭某乙驾驶湘E2****轻型栏板货车搭乘谭某甲回家,行驶至新邵县雀塘镇高速口路段时,换为谭某甲驾驶。20时52分许,当途径新邵县X029渔龙线雀塘镇雀塘社区路段时,遇上刘某某骑摩托车和岳某某骑电动车在前面同向行驶。谭某甲欲变道超车,对面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货车,谭某甲想减速放弃超车,但因过于紧张,只踩住离合器而未踩刹车,致使车子直线行驶过去,左边刮倒刘某某、右边撞倒岳某某,后又碾压了岳某某的头部致岳某某当场死亡。该车又继续向前行驶100余米,在谭某乙的帮助下才停住。案发后,谭某甲在现场等候并于当晚随同民警到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当场测试和次日检测,谭某甲无“酒驾”、“毒驾”情形。2020年5月8日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谭某甲因未依法规范操作驾驶机动车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3日谭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28000元,取得其谅解。

2020年5月8日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自述材料、现场检测报告、赔偿协议书、领条、银行电子回单、申请不予追究谭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谭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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