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0时,被不起诉人谭某甲酒后驾驶粤J****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谭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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