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荣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局**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被不起人谭某甲独自在家就餐并饮酒,当晚21时许,应其姐谭某乙的请求,谭某甲持未年审已注销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年审已被注销号牌的渝C8****二轮摩托车,从永川红炉镇、经荣昌区直升镇往施济桥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施济桥头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拦下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其被民警带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谭某甲被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渝C8****摩托车(照片)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渝公鉴(乙醇)【2018】33377号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查获、吹气、抽血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谭某甲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