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石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利用自己位于石柱县**街道**街**号附**号**楼的**茶楼开设赌场,雇佣其弟谭某乙管理赌场并抽茶钱,邓某某在赌场为参赌人员煮饭,马某甲打扫赌场卫生。谭某甲以打10元-30元不等赌注的成都麻将、打10元或20元赌注的梁平炸弹的方式供参赌人员赌博,每场抽取50元-100元不等的茶钱。
2018年10月29日,民警在其赌场内将正在赌博的马某乙、冉某某、向某某、郭某某等十余人抓获。截止案发,谭某甲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8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主动到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邓某某、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开设的赌场内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的赌注较小,单场次抽头渔利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