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被害人谭某乙与同村的谭某丙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谭某丁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见父亲被人殴打,就持铁支与谭某乙对打,将谭某乙打伤。双方散开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潭某戊在送其父亲谭某丙前往医院路上,碰上谭某乙家属及亲戚,谭某乙家属及亲将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从摩托车上拉下,围住殴打,谭某丁用刀捅伤被害人杨某某的背部。经鉴定,杨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谭某乙轻伤二级,谭某己轻微伤,谭某丙轻微伤。事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谭某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鉴于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谭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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