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201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宪某甲同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村民。2020年1月22日9时43分许,谭某甲与宪某甲在宪某甲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谭某甲将宪某甲打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宪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宪某甲系同乡村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