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乙、邹某某在浦北县**镇**村**二级公路边因竹子权属问题发生争吵,邹某某与谭某甲的母亲相互对骂,谭某甲听到邹某某辱骂其母亲后便用手扇打邹某某,邹某某及时躲闪开。谭某乙看到其妻子邹某某被打,于是上前与谭某甲推搡、互打,邹某某也参与其中。在这过程中,谭某甲用拳头打中谭某乙的面部和邹某某的额部。经鉴定,谭某乙因外伤引起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侧眼睑挫伤瘀斑、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5月21日,谭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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