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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丈夫谭某乙是亲兄弟关系,且两家房屋又相邻。2020年06月09日上午8时许,谭某甲与李某乙因双方私宅前菜地的排水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期间谭某甲脚踢李某乙左腰处,致李某乙受伤被送往茶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15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左侧3-7肋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谭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5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谭某甲的家属赔偿李某乙的医药费等共计6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李某乙病历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郭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指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谭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的丈夫谭某乙是亲兄弟关系,二户人家又系邻里关系,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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