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号,住麻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两家是邻居。2020年7月10日13时许,两家人因建房占地问题起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将谭某甲的父亲谭某乙打伤。随后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谭某乙登记受案并聘请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情鉴定,而谭某甲则认为事情一直拖延不解决便心生怨气,2020年8月14日12时许,就开挖掘机将杨某某家的附属屋推倒,导致其院子大门及附属屋内的三轮摩托车和自行车等物品被毁坏,经鉴定,其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021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