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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5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11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住临澧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与田某某等人在石门县**酒店吃饭,席间谭某甲喝了三瓶啤酒。饭后,谭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酒店出发回临澧县新安镇,行驶至石门县**街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谭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谭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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