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南海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3时许,同案人陈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均已判决)伙同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于某某(另作处理)各骑一辆人力三轮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从**村口步行到**村口对面的小树林,钻进小树林后将紧邻的**工地**区**加工场简易围闭铁皮墙打开,偷得一批HRB400E热轧带肋钢筋,后用三轮车将这批钢筋运到废品店变卖,钢筋称重为1160公斤,卖得赃款人民币2737元后分占。2020年1月6日,民警抓获陈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起获五台涉案三轮车以及被盗的钢筋,破案后,被盗钢筋已经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HRB400E热轧带肋钢筋价值人民币8129元。
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于某某、谭某甲亲属代为赔偿的人民币8000元,同日出具谅解书请求对于某某、谭某甲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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