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89年10月20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91020463652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王庄村水头上组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乡**村**组,住址同上。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由清镇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执行,2020年9月4日我院重新监视居住,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仲荣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单位相关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清镇市云站路贵州电子商务学校门口,将被害单位清镇觅马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富士达牌黄色共享二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3月26日14时许,清镇市公安局云站路派出所民警在清镇市王庄乡王庄村水头上组谭某甲家中将谭某甲抓获。2020年3月26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轮踏板车价值人民币3592.03元。2020年3月26日,被盗车辆已被清镇市公安局发还。2020年9月23日,谭某甲赔偿被害单位1000元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赃物及时退还,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仲荣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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