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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李某甲与家人到湖南走亲戚,家中无人。次日凌晨3时许,谭某甲来到李某甲家,用扁口螺丝刀撬开李某甲家大门锁,进入室内盗走李某甲放在一楼卧室床上黑色钱包内的2400元现金和一包香烟。

2020年6月1日,谭某甲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盗窃的240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某甲,获得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犯罪嫌疑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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