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谭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08月14日、10月16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09月16日、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镇**村**组谭某乙承包了**村**组**村“阿某”水库。2017年2月谭某乙将“阿某”水库转包给了谭某丙、彭某某,转包经费15000元。2017年6月28日前几天连续几天大雨,“阿某”水库水位上涨,水溢出淹到位于“阿某”水库尾头谭某甲的芝麻地。6月28日18时30分左右,谭某甲担心水库的水会淹到自己的芝麻田,于是背一把锄头来到自己的1.5亩芝麻田里。这时, 谭某甲发现水库水淹到芝麻田己有20CM左右。谭某甲为使自己的芝麻田不受损,在未告知“阿某”水库承包人谭某丙、彭某某的情况下用锄头私自将泄洪涵洞的水库“翁子”挖开放水。“翁子”的防护铁丝网未固定好导致水库里的鱼从涵洞游出。谭某甲背锄头离开“阿某”水库后,也未告知承包者谭某丙、彭某某。2017年6月29日10时许谭某乙被人告知水库涵洞有水和鱼流出,才急忙将泄洪涵堵好。谭某甲将“阿某”水库的“翁子”挖开造成水库的鱼流出约3650斤(从现有证据中能够估算的值),按市值每斤8元计算,价值29200元。彭某某知道水库中的鱼流出后积极组织人力挽回损失,从田中、水渠中捉回草鱼等鱼(包括死鱼)共约3290(估算值)斤。2017年7月3日**村村委会对谭某甲与谭某丙、彭某某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2017年11月2日,**镇调解委员会对谭某甲与谭某丙、彭某某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双方也未达成协议。犯罪嫌疑人谭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期间均能配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谭某甲患有脑萎缩,眩晕症等严重疾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谭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犯意和客观危害结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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