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绰号“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社区**组,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肖某甲因打砸鸿星新天地售楼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逮捕。随后肖某乙四处托关系找人帮忙,通过彭某某介绍结识了自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有关系的谭某甲。期间,肖某乙交给谭某甲现金5000元和2条黄鹤楼1916香烟,请谭某甲帮忙协调肖某甲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肖某甲通过赔偿付某某方损失200万元的方式取得付某某谅解后,于2017年4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肖某甲取保候审后为感谢谭某甲,安排肖某乙等人送了一台苹果手机、一套衣服和4条和天下香烟给谭某甲。后肖某甲、肖某乙邀请谭某甲、彭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娄星区天下梅山茶楼吃饭时,谭某甲谎称颜某某、吴某某等人为肖某甲取保候审做了不少工作,需要分别给颜某某、吴某某送2万元,于是肖某甲当场给了谭某甲4万元现金用于酬谢颜某某、吴某某。同时,谭某甲又称认识敖某某及黄某某等人,要求肖某甲先出10万元作为送礼等运作不起诉活动的经费,肖某甲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5月8日,肖某甲通过谢某某转账给彭某某10万元,彭某某将10万元取出来后分两次将1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甲,谭某甲将其中8.5万元直接存入自己卡号为62170029201********的建设银行卡上。随后,谭某甲通过谭某乙找到敖某某,对肖某甲案向敖某某进行法律咨询,敖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在肖某甲案上帮忙。谭某甲在与敖某某交往期间,多次和敖某某进行洗脚、喝茶,并将肖某甲送的部分礼品、烟酒送给敖某某,但敖某某并未在肖某甲办理不起诉过程中进行任何帮助,后敖某某通过梁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退还谭某甲折抵礼品、烟酒的钱5000元。同时,为打探案情,谭某甲送给黄某甲1万元现金。在谭某甲帮助肖某甲寻衅滋事案运作不起诉的整个过程中,肖某甲询问谭某甲自己案件进展时,谭某甲并没有将自己不能办理不诉的情况向肖某甲进行说明,反而谎称10万元已经送给相关人员,并继续编造事实索取钱财。其中,肖某甲于2017年端午节、中秋节分别送给谭某甲4条和天下香烟和8瓶飞天茅台,20斤牛肉、20斤草鱼和2条黄鹤楼1916香烟。2017年7月左右,谭某甲又谎称帮助肖某甲搞立功表现及敖某某搬家需要送电视机为由,再次向肖某甲索要3万元现金。
综上,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帮助肖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和不起诉过程中,以向颜某某、吴某某、敖某某等人进行酬劳、送礼为由在肖某甲处诈骗钱财共计17万元。其中,谭某甲能够说明关联开支花费约5.39万元,被骗赃款大部分被谭某甲挥霍于喝茶、唱歌、洗脚等个人消费,其中剩余的5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被谭某甲用于合兴砖厂购买煤炭开支。
2.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为肖某甲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与肖某丙结识。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经肖某丙联系,谭某甲带着梁某某与肖某丙在娄星区群芳园茶楼见面,肖某丙要求谭某甲帮黄某乙寻衅滋事案在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跑关系,使黄某乙寻衅滋事案在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谭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运作成功并向肖某丙索要所谓经费,双方谈妥后约定经费为5万元,肖某丙当场支付3万元现金给谭某甲,同时约定剩下的2万元事成之后再付。谭某甲拿到钱后,先分5000元给同行的梁某某,然后又给黄某甲1万元。之后,谭某甲仅通过黄某甲在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打探相关情况,并未进行任何实际操作。2017年7月25日黄某乙寻衅滋事案被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谭某甲得知后多次以成功帮忙运作黄某乙寻衅滋事案不起诉为由向肖某丙讨要剩余2万元,后又向肖某甲微信借款2万元,想以此冲抵肖某丙约定的剩余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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