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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甲利用购买到的微信号,进入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中**班级群,冒充张某某老师名义要求群内学生家长购买语数外三科资料,每人180元,骗取了学生家长20个微信红包,诈骗金额共计3600元钱。

2020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谭某甲到宜章县公安局一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退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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