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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大道**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7日,我院决定对谭某甲取保候审,并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以来,经共谋,林胜伙同谭某甲、张世国等人,以可以通过关系帮助被害人谭某乙的丈夫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以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谭某乙和程某某索要钱财,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北街“蓉席家宴”茶坊、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188号“云景豪庭”休闲中心茶坊等地,多次从被害人谭某乙和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骗得人民币1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犯有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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