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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巴东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巴东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巴东县人民政府下达246万元统筹整合药材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县药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基地建设。2017年上半年,巴东县**合作社(以下简称**药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谭某甲向巴东县农业局(现变更为巴东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在**镇**村建设独活种植基地300亩,以争取奖补资金支持。巴东县农业局根据县政府文件精神制定了《巴东县2017年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用于药材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将**药材合作社在**镇建独活基地200亩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支持补助资金5万元。后因部分农户不愿租地、租金要价太高等原因,谭某甲未在**镇**村建独活基地。

2018年6月,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镇**村扶贫对口帮扶单位,为该村争取到40万元的杭州对口帮扶项目资金,并自筹资金4万元,共计44万元在该村发展贝母产业。后**镇**村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引进**药材合作社参与该村贝母基地建设,双方约定由**药材合作社为该村提供贝母种子和技术培训指导,并负责收购该村种植的贝母产品,村委会支付合作社种子款。谭某甲将其与**镇**合作建设贝母基地,并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资金采购种子一事向巴东县农业局药业产业化办公室**谢某某进行汇报,谢某某在未经过正规审批程序变更基地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情况下便同意谭某甲在**村建贝母基地。2018年7月,谭某甲以**村的贝母基地向巴东县农业局申请验收,7月27日,巴东县农业局验收组前往基地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支付**药材合作社5万元奖补资金。

侦查中,巴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谭某甲退缴的5万元统筹整合专项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共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函》、营业执照、柏杨坪村2017-2019年贝母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验收表、湖北省巴东县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杭州市对口帮扶恩施州项目建议书、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度杭州市对口帮扶恩施州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村贝母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药材(贝母)发展合作协议、贝母产业种子发放现场照片、种植技术培训现场照片、巴东县乡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表、巴东县乡镇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湖北省巴东县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2017年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方案的通知》、《巴东县2017年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用于药材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巴东县药业办公室《2017年统筹整合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书面说明、大支坪镇柏杨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谭某乙、彭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犯罪嫌疑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谭某甲与**镇**村委会合作发展贝母基地是客观事实,县农业局对该项目知情,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给谭某甲发放5万元奖补资金,谭某甲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谭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巴东县公安局扣押的谭某甲退缴的5万元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依法移送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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