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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赌博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租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街巷**号**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十字街3号租赁的门面房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机等赌博工具和饮食。该赌场以打10元底的“幺鸡配、一拖二”倒倒胡麻将进行赌博,谭某甲按每场牌每张麻将桌抽取60元或80元的茶钱渔利,累计抽头渔利6000余元。

2019年4月23日下午,参赌人员胡某某、马某某等20余人再次在谭某甲经营的赌场内进行赌博,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5月7日,马武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谭某甲到案,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牟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马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许某某、谭某乙、唐某某、秦某某、付某某、杜某某、刘某某、杨某丙、向某某、谭某丁、游某某、曾某某、冉某某、谭某戊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免于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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