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4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第**村民小组。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三级残疾)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退壳器等配件,后在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其家中,采用焊接钢管、切割开槽等方式,非法制造枪支1把,并用该枪支在其家中抓捕饲养的狗以出售获取家庭生活收入,于2020年8月19日被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药,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67.45J/cm2。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射钉枪1把、枪管1根、子弹77发(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京东商城购物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谭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非法制造枪支主要用于个人抓狗出售以补贴家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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