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许,事主周某甲、周某乙以月息15%,共同向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借款20万元,用于**修理厂的运作。周某甲交付了两个半月利息7.5万元后再无法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谭某甲便伙同多人多次对周某甲实施非法拘禁:1、2017年7月22日16时许,谭某甲伙同多人来到**修理厂,强行将周某甲带到茂南区**镇**农场,期间谭某甲等人殴打周某甲,逼其打电话筹钱。同日22时许被公馆派出所解救。2、2018年3月或4月,谭某甲伙同多人将周某甲困在**修理厂接待室,对其殴打,不让其睡觉,三天后才得已离开。3、一天晚上22时许,谭某甲等人约周某甲在茂南区**茶餐厅谈还款事宜,并不让周某甲离开,周某甲报警后,众人被带到西粤派出所调解。调解不成出了派出所,谭某甲等人强行将周某甲带到**修理厂接待室看守,不让其睡觉。至次日中午才得已放行。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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