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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建筑**工程局**施工工地水电管理工作,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道保****施工工地宿舍20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路过赣县区**镇**道**公园大第门口时,发现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宇钻牌******-*摩托车(车牌号赣******)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并骑至赣县区**镇**道****务工工地门口的单车棚内。经赣州市赣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873元。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某将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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