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建筑**工程局**施工工地水电管理工作,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道保****施工工地宿舍。20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路过赣县区**镇**道**公园大第门口时,发现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宇钻牌******-*摩托车(车牌号赣******)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并骑至赣县区**镇**道****务工工地门口的单车棚内。经赣州市赣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873元。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某将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