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浦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虾子镇虾子社区朋友钟代齐家喝酒吃饭,吃饭过程中,杨某某就谈到其在铜仁工地上做工被谭某某爸爹谭启林开除的事,谭某某就打电话给谭启林问此事,在打电话过程中,杨某某就与谭某某发生争执,后谭某某邀约同案余章权(已起诉)持钢管在虾子镇虾子社区老街十字街对杨某某实施追打,经鉴定杨某某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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