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xx盗窃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谭xx,男性,汉族,1997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7xxxx,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无行政、刑事违法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xx强行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xx香辣猪蹄店厕所处窗户推开后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将281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2810元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10元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合其盗窃数额、认罪态度、挽损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谭xx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