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xx强行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xx香辣猪蹄店厕所处窗户推开后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将281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2810元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10元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谭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合其盗窃数额、认罪态度、挽损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谭xx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xx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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