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公诉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家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谯某某在红桥区河怡花园北侧的“绿荫十一人”足球场内,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运动包内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窃走,后丢弃在河东区八纬路五十四中学门前的绿化带内。2018年10月18日谯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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