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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谯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独资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1月24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撤销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5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2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高坪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2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谯某某、金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系被不起诉人谯某某独资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成立,该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的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建立资金池,再出借给借款项目方及借款给个人。金某某作为公司业务经理、唐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谯某某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截止2016年3月29日本案立案,在册的投资参与人投资款2800余万元,涉及投资参与人202人。截止至2020年9月,谯某某积极采用向投资参与人现金还款、实物抵账、债权抵账、债务转移等方式对形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债务进行了清盘。

上述事实,有隆鑫公司部分账据、部分借款协议、还款清册、债务委员会资料、审计报告、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2020年9月8日,在值班律师董钢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谯某某、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9月10日,在值班律师樊新屏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金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谯某某、金某某、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至案发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202人,目前已积极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产生的债务全部清盘处理。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三人犯罪主观恶性较低、案发后积极化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债务、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后果,认罪认罚等情形,罪行较轻,决定对谯某某、金某某、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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