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刑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乙,男,36岁,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3********,汉族,大专文化,孝义市人,孝义市**救护队员工,住孝义市**楼**号楼**单元**号。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5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至下午15时许,谷某甲(已不诉)伙同其侄儿即被不起诉人谷某乙,前往**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胡某甲家,以讨债为由,采取不让被害人胡某甲母亲做饭、不让被害人胡某甲母亲及家中幼儿睡觉、关电闸、换门锁等软暴力行为逼迫被害人胡某甲家人还钱,后被害人胡某甲母亲让其离开居所,谷某甲(已不诉)赖着不走,严重干扰被害人胡某甲家人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胡某乙、郭某甲、孟某某、李某甲、胡某甲、吴某某、胡某丙、刘某某、胡某丁、赵某某、武某某、郑某某、李某乙、郭某乙等的证言;
3. 现金存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欠条、行车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谅解书、证明、光盘四张;
4.被不起诉人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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