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谷**,男,傈僳族,农民,初中文化,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84****331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家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失火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四川润邦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宁蒗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了“宁蒗县金棉乡龙通村委会灌溉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润邦远华公司又将该工程全权委托给罗武精负责施工。2020年4月17日施工人员谷**、李佳泽、贺元甲在龙通村委会井里若村林区焊接钢质水管,谷**负责操作电焊机,李佳泽、贺元甲负责稳住水管。作业过程中焊渣掉在防火垫上,烫穿防火垫后落入草丛引发森林火灾。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04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525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17公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在现场参与灭火,公安机关到场后谷**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谷**不起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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