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70********,汉族,中专文化,现任唐山市丰润区**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家属院**排**号 ,因涉嫌犯有伪证罪,2019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刘某甲寻衅滋事案”的诉讼过程中,刘某乙(已另案处理)为了让其儿子刘某甲逃避法律制裁,伪造刘某甲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明,找到一男子同谷某某到案发现场补录了一段视频录像,并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谎称该段录像是在案发次日从苏某某家监控录像机上拷贝并保存下来的。同时刘某乙又将伪造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视频等伪证提交检察和审判机关。致使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对刘某甲存疑不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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