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B****的小型轿车,沿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便道,由**集镇方向往**村委会**村民小组方向行驶至罗某甲家门外时,驾驶过程中因路面视线存在盲区,至其驾驶的车辆对同向睡在路边右侧的罗某乙造成碾压,致罗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10时38分经罗某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谷某某查获。经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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