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4********,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8号“森林人2498CC”牌小型越野客车搭乘他人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路段时,被在此例行查检的交警人员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人员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带至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液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没有造成其他实质性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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