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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宣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7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南****号楼**单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1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22时50分许,谷某某驾驶冀G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大新门附近饭馆吃饭、饮酒后,行驶至宣化区柳川河东路**公寓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9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轻、行驶距离短、悔罪态度好、本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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