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682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七日,同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21时13分许,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烟台市莱山区龙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珠路与盛泉东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谷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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