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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1X,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宝丰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后重报。

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黑、蓝色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自宝丰县沿平宝快速通道行驶至本市新华区焦庄村西铁路桥时,与铁路桥桥墩发生碰撞,谷某某受伤昏迷,被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后送至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95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谷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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