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村**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义东街出发,沿义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机街、联盟路附近,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谷某某静脉血检测数值为:99.50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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