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豫B69H46小型客车,沿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至坝城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寨村南地时,被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民警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00mg/100ml.后将其抽血送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有证驾驶有牌机动车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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