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7****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城区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天大街十字西南角人行道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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