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谷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饮酒吃饭,酒后于同日16许驾驶从自家驾驶一辆长安铃木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涵洞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11月2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谷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5mg/100ml,属饮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35mg/100ml,无其它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通辽市政法委、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司法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通检会[2020]2号)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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