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2********族,大学本科西安市**站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陕A****L白色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醇浓度为104.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