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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系**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长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长安街与滨河大道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093号鉴定意见: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1.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谷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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