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白色本田轿车沿邢德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小吕寨治超站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0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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