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茂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9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的瑞易牌电动轿车沿**路行驶至**路**桥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随即由现场医护人员提取血样,低温保存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所驾驶车辆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法鉴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2020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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