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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曾用名故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组,现住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0 月09 日21 时10 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X**** 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饭店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城区**大街**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谷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16.85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谷某某准驾车型C1。

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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