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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94********,汉族,大学文化,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道**城**幢**室。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0****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盐城市区宝龙地下停车场人民路出口出发,行驶至人民南路宝龙广场路段非机动车道处停车寻找代驾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9.7毫克。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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