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单元**室,租住河北省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交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黄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三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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