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未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5****小型普通客车,从唐山市丰润区大悦新城文庭雅苑小区驶出沿站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悦新城一号地小区门口,被大悦新城小区工作人员举报涉嫌酒驾,并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永济街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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