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衡水市武邑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U****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邑县**路**宾馆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谷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114mg/100mL,2020年6月29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DW-2020-632号谷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吹气检测单;
2、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