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去医院看望病人,行驶至石家庄市仓丰路与建通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6mg/100ml。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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