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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渔民,住浙江省**曙光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7****小型轿车,在本县石浦镇沿南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屏路392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也无其它前科劣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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