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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岸**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开福区**岭**小区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馆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由北往南行驶,于同日0时40分行驶至**路**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1时30分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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